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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粤0402民初827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于萍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6-05-09 18:00:54 打印 字号: | |

于萍萍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于萍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暂计至2025621日信用卡透支款本金59255.38元,利息4099.59元、违约金1972.63元、分期手续费1188.75元、其他费用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暂计日次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月计收复利,违约金(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3.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606241500在本院南湾人民法庭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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