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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1656号原告邓润华与被告侯国柱、刘炳志、李玉泉、康海江、朱光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26-05-09 16:29:51 打印 字号: | |

刘炳志:

本院受理原告邓润华与被告侯国柱、刘炳志、李玉泉、康海江、朱光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165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1、被告侯国柱、刘炳志、李玉泉支付原告劳务款138900元;2、被告侯国柱、刘炳志、李玉泉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389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1pr(3.0%)的2倍,自2025年7月31日起至实际支付劳务款之日止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至2025年8月19日为639.32元;3、被告侯国柱、刘炳志、李玉泉承担本案诉讼费用;4、被告康海江、朱光宇对案涉劳务款及利息承担共同支付责任。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2026年6月29日9:30在新审判业务楼304审判庭由审判员练中青独任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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