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华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卓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建筑设计院诉被告贵州华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卓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证据及开庭传票等。原告珠海市建筑设计院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一贵州华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设计费人民币1292568.24元及违约金暂计人民币1982125.71元(以20807元为基数,每日按照万分之五的利率,自2013年11月20日暂计至2025年8月28日;以804461.24元为基数,每日按照万分之五的利率,自2015年6月27日暂计至2025年8月28日;以467300元为基数,每日按照万分之七的利率,自2020年6月25日暂计至2025年8月28日;违约金应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判令被告二重庆卓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一贵州华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第1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 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年6月25日15时在本院新审判大楼第206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