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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1637号原告张月辉诉被告孙桂枝、第三人刘超渊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发布时间:2026-05-06 15:59:52 打印 字号: | |

刘超渊

本院受理原告张月辉诉被告孙桂枝、第三人刘超渊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证据及开庭传票等。原告张月辉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孙桂枝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共计人民币75000元整(定金罚则100000元减去已经退还的25000元);2.判令被告孙桂枝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整(即中介费损失); 3.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孙桂枝承担(含原告诉讼保全费);4.逾期按照银行和法律规定进行判赔;5.该房产属孙桂枝无权处置的房产。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年6月23日9时30分在本院新审判大楼第217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