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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8671号本案受理原告吴思红诉被告钟柳迪、吴俊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26-05-09 10:55:19 打印 字号: | |

钟柳迪、吴俊杰:

本案受理原告吴思红诉被告钟柳迪、吴俊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相关材料。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原告向法院诉请: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6562.07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24.61元(以6562.07元为本金,自2025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被告向原告还清本息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年7月23日14时30分在本院103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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