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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1820号原告赵淑环、郑娉诉被告苏州固盛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珠海仁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固盛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送达上诉状公告
作者:孙敏  发布时间:2026-05-09 10:01:12 打印 字号: | |

苏州固盛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赵淑环、郑娉诉被告苏州固盛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珠海仁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固盛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1820号案原告赵淑环、郑娉提交的上诉状(主要内容:一、撤销(2025)粤0402民初31820号民事判决书;二、苏州固盛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珠海仁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固盛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赔偿上诉人272177.47元;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在各自承包的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四、一、二审诉讼费由五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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