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静: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孙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被告孙静公告送达(2026)粤0402民初705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182元(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已预缴),减半收取计2091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孙静: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孙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被告孙静公告送达(2026)粤0402民初705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182元(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已预缴),减半收取计2091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