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胡珠:
本院受理原告廖华诉被告许楚娟、岑胡珠、游梅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证据及开庭传票等。
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一、确认原告廖华对中山市三乡镇景观大道雅贤街1号雅居乐新城十期1区6幢1601房(下称“案涉房屋”)享有50%的产权份额;二、确认被告一许楚娟对案涉房屋设立的抵押权效力不及于原告廖华的50%产权份额;三、判令被告一许楚娟向原告廖华返还56万元(即案涉房屋拍卖款112万元中属于原告50%份额的部分);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一、被告二共同承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6月16日14时30分在本院106室开庭审理。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