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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3127号原告珠海市香洲大川玻璃贸易行与被告澧县来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23127号原告珠海市香洲大川玻璃贸易行与被告澧县来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23127号原告珠海市香洲大川玻璃贸易行与被告澧县来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5-08 17:12:45 打印 字号: | |

澧县来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香洲大川玻璃贸易行与被告澧县来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25年12月16日作出2025)粤0402民初23127号民事判决书,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231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澧县来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香洲大川玻璃贸易行支付货款本金67588.64元;

二、被告澧县来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香洲大川玻璃贸易行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67588.64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5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年利率3.15%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7.44元、申请保全费695.89元,由被告澧县来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