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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8448号原告莫浩键与被告房汉生、钟振康、钟伟林、第三人广东港晟置业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广东港晟置业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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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5-08 17:10:15 打印 字号: | |

房汉生、钟振康、钟伟林、广东港晟置业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广东港晟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莫浩键与被告房汉生、钟振康、钟伟林、第三人广东港晟置业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广东港晟置业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已于2026年4月3日作出2025)粤0402民初28448号民事判决书,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284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追加房汉生、钟伟林作为(2025)0402执787号案被执行人案被执行人;

二、被告钟伟林在未出资500万元范围内对广东港晟置业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广东港晟置业有限公司在珠香劳人仲案字(2024)3398、3399号案中不能清偿莫浩键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被告房汉生在500万元出资范围内对本判项二确定的钟伟林的赔偿责任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莫浩键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28.59元,申请保全费3234.3元,由被告房汉生、钟伟林共同负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