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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6045号 原告胡峥全诉被告周志远、深圳市汇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6-05-06 17:09:09 打印 字号: | |

周志远:

本院受理的胡峥全周志远、深圳市汇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360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事项被告周志远、深圳市汇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峥全支付252485元及利息(以252485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4年10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74.07元,由被告周志远、深圳市汇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胡峥全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74.07元,可向本院申请退回。被告周志远、深圳市汇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2574.07元。】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