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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7034号原告珠海市西湖度假村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梁沛川、张碧茹、第三人广东千柏兆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
(2025)粤0402民初27034号原告珠海市西湖度假村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梁沛川、张碧茹、第三人广东千柏兆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
(2025)粤0402民初27034号原告珠海市西湖度假村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梁沛川、张碧茹、第三人广东千柏兆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5-08 17:02:56 打印 字号: | |

梁沛川、张碧茹、广东千柏兆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西湖度假村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梁沛川、张碧茹、第三人广东千柏兆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已于2026年2月2日作出2025)粤0402民初27034号民事判决书,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270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追加被告梁沛川、张碧茹为(2024)粤0402执11303号案被执行人,被告梁沛川、张碧茹在未出资数额分别为990万元、10万元范围内对(2024)粤0402民初943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广东千柏兆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1871.62元,由被告梁沛川、张碧茹共同负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