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公告 > 送达公告
(2025)粤0402民初12656号原告珠海名匠数字口腔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海南优贝口腔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熊华龙、江西溢泽乐莎莎口腔医院有限公司、深圳市圣浩齿科医疗投资有限公司、海口乐莎莎医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陈文珍加工合同一案
(2025)粤0402民初12656号原告珠海名匠数字口腔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海南优贝口腔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熊华龙、江西溢泽乐莎莎口腔医院有限公司、深圳市圣浩齿科医疗投资有限公司、海口乐莎莎医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陈文珍加工合同一案
(2025)粤0402民初12656号原告珠海名匠数字口腔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海南优贝口腔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熊华龙、江西溢泽乐莎莎口腔医院有限公司、深圳市圣浩齿科医疗投资有限公司、海口乐莎莎医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陈文珍加工合同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5-08 16:28:37 打印 字号: | |

海南优贝口腔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熊华龙、江西溢泽乐莎莎口腔医院有限公司、海口乐莎莎医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陈文珍: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名匠数字口腔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海南优贝口腔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熊华龙、江西溢泽乐莎莎口腔医院有限公司、深圳市圣浩齿科医疗投资有限公司、海口乐莎莎医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陈文珍加工合同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1265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海南优贝口腔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名匠数字口腔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加工款238002.5元;二、被告海南优贝口腔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名匠数字口腔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款项自2024年7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计算;三、被告熊华龙对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债务向原告珠海名匠数字口腔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深圳市圣浩齿科医疗投资有限公司、陈文珍对于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债务在被告海南优贝口腔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熊华龙不能履行的部分向原告珠海名匠数字口腔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珠海名匠数字口腔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91.76元、财产保全费1717.25元,均由被告海南优贝口腔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熊华龙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