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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13189号原告珠海鸿意食品有限公司与珠海市香洲区润丰园贸易商行(个体工商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13189号原告珠海鸿意食品有限公司与珠海市香洲区润丰园贸易商行(个体工商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13189号原告珠海鸿意食品有限公司与珠海市香洲区润丰园贸易商行(个体工商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5-08 16:27:54 打印 字号: | |

珠海市香洲区润丰园贸易商行(个体工商户)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鸿意食品有限公司与珠海市香洲区润丰园贸易商行(个体工商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13189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珠海市香洲区润丰园贸易商行(个体工商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鸿意食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5514.02元;二、被告珠海市香洲区润丰园贸易商行(个体工商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鸿意食品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931元;三、驳回原告珠海鸿意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6.13元、财产保全费675.14元,均由被告珠海市香洲区润丰园贸易商行(个体工商户)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