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公告 > 送达公告
(2025)粤0402民初13015号原告李建与吴熙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13015号原告李建与吴熙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13015号原告李建与吴熙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5-08 16:25:45 打印 字号: | |

吴熙文

本院受理原告李建与吴熙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13015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吴熙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建支付货款204240元;二、被告吴熙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0424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30%,自2025年4月2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李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63.6元,由被告吴熙文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