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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14947号原告李原告安徽正博航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谭麟与安徽海程铁路器材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14947号原告李原告安徽正博航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谭麟与安徽海程铁路器材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14947号原告李原告安徽正博航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谭麟与安徽海程铁路器材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5-08 16:25:00 打印 字号: | |

谭麟、第三人安徽海程铁路器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原告安徽正博航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谭麟与安徽海程铁路器材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14947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安徽正博航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4932.12元,由原告安徽正博航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