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珊: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晨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泽帆,杨珊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判决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赔偿增值税167044.2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1693.10元、教育费附加5011.32元、地方教育附加3340.88元、企业所得税804946.15元;二、请求判决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赔偿暂计至2025年9月15日的税款滞纳金729143.65元;三、请求判决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赔偿罚款444243.55元;四、请求判决被告一、被告二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开庭时间为2026年7月15日16时00分,开庭地点为香洲区人民法院306室,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