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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9396号 原告珠海市美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金龙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3-17 10:17:29 打印 字号: | |

黄金龙

原告珠海市美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金龙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93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黄金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美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偿还欠款人民币14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0元,由被告黄金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О二六年三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