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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粤0402民初4407号原告胡孝俊与被告柳均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26-05-08 10:09:20 打印 字号: | |

柳均富:

本院受理原告胡孝俊与被告柳均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被告柳均富公告送达(2026)粤0402民初440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支付本金783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139829.5元(以借款/欠款本金783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0日起至2026年4月10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倍计算利息合计139829.5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6年7月6日9时30分在新审判业务楼207审判庭由审判员欧绍强独任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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