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约(珠海)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赖海玲与被告枣约(珠海)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被告枣约(珠海)科技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403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款项8898.96元,以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974.33元(以8898.96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2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的标准支付资金利息,暂计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共计9873.29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及其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6年7月7日2时30分在新审判业务楼209审判庭由审判员欧绍强独任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