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香洲区豪利实木定制店、李欧:
本院受理原告燕宜周与被告珠海市香洲区豪利实木定制店、李欧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189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珠海市香洲区豪利实木定制店、被告李欧共同连带向原告燕宜周支付尚欠的工资201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302.5元(已由原告燕宜周向本院预交),由被告珠海市香洲区豪利实木定制店、被告李欧共同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燕宜周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02.5元,由本院退回;被告珠海市香洲区豪利实木定制店、李欧负担的部分应在7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