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建辉、何金文:
原告吴淑迎与被告何建辉、马婷、何金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515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马婷、何建辉、何金文名下财产,查封、冻结财产价值以286814.17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1954.07元,由申请人吴淑迎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何建辉、何金文:
原告吴淑迎与被告何建辉、马婷、何金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515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马婷、何建辉、何金文名下财产,查封、冻结财产价值以286814.17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1954.07元,由申请人吴淑迎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