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春华:
原告胡英勇与被告周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25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春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胡英勇返还投资款1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22年2月26日起,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胡英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31.91元,由原告胡英勇负担366.89元,被告周春华2365.02元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胡英勇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731.91元由本院退回2365.02元。被告周春华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