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峰:
本院受理原告梁钧雄与被告林峰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梁钧雄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林峰赔偿因错误申请查封原告名下位于湛江市霞山区滨海居住区海景路2幢C座203房(产权证号:粤(2020)湛江市不动产权第0084293号)给原告造成的房屋转让价格损失人民币25万元,以及原告因查封被迫承担的中介服务费6000元,两项损失合计人民币25.6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决定于2026年6月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新审判业务楼30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方的举证期限和提交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诉讼材料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