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茂华:
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张风帆、张茂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6)粤0402民初828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
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张风帆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12.24元;二、判令被告张风帆向原告支付暂计至2025年10月15日的正常利息828.25元、罚息14888.29元、利息复利23.72元、罚息复利290.1元及自2025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重定价日(每年7月7日、7月8日、7月10日、11月3日、12月17日)最近一次公布的1年期LPR加20个基点后上浮50%的年利率计算,罚息以应付未付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含正常息、罚息)为基数计算】;(以上二项暂合计516042.6元)三、判决确认原告对珠海市香洲区唐家湾镇文苑街二巷45号2单元603房享有优先受偿权;四、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及其他原告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由被告张风帆、张茂华承担连带责任。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6年6月23日15时00分在南湾人民法庭第七审判庭由审判员周土娟独任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