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立峰:
本院受理原告唐武球与被告杨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唐武球的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判决被告杨立峰十日内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00元给原告;2.请求贵院判决被告杨立峰十日内支二个月的付利息人民币7250元[以250000元为基数,按借款期间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17.4%(4.35%×4),从2016年1月20日起至2016年3月19日止的利息7250元]给原告;3.请求贵院判决被告杨立峰十日内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250000元为基数,按借款期间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17.4%(4.35%X4),从2016年3月20日起暂算至2025年11月19日止9年8个月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为420500元,此后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算至被告付清利息、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及本金时止]给原告;4.请求贵院判决被告杨立峰十日内支付律师费(原告已付的律师费3000元,其余律师费按被告支付利息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返还本金金额的10%计算)优先支付给原告;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决定于2026年6月25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新审判业务楼20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方的举证期限和提交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诉讼材料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