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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粤0402民初7902、7907、7916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与被告叶剑生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三案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6-05-07 17:12:53 打印 字号: | |

叶剑生、周笑龙、杨瑞周: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与被告叶剑生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三案,现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各案被告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各案被告公告送达各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等诉讼材料。原告在各案中提出的诉讼请求详见附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各案被告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上述案件将定于2026年6月23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南湾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下附附表

附表:

序号

案号

被告

原告的诉讼请求

1

(2026)粤0402民初7902号

叶剑生

一、判决被告叶剑生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

二、判决被告叶剑生向原告支付暂计至2025年4月5日的正常利息2917.92元、罚息0元、复利2.5元及自2025年4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5.475%的年利率计算,罚息以应付未付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含正常息、罚息)为基数计算];

三、判决被告叶剑生向原告支付律师费损失4000元;

(以上三项暂合计506920.42元)

四、判决被告叶剑生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

2

(2026)粤0402民初7907号

周笑龙

一、判决被告周笑龙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11583.64元;

二、判决被告周笑龙向原告支付自2025年5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5.775%的年利率计算,罚息以应付未付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含正常息、罚息)为基数计算];

三、判决被告周笑龙向原告支付律师费损失4000元;

(以上三项暂合计215583.64元)

四、判决被告周笑龙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

3

(2026)粤0402民初7916号

杨瑞周

一、判决被告杨瑞周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12838元;

二、判决被告杨瑞周向原告支付暂计至2025年4月15日的正常利息341.71元、罚息3.12元、复利0.35元及自2025年4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重定价日(即每年12月6日)前一日对应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LPR加70bp的基础上上浮50%的年利率计算,罚息以应付未付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含正常息、罚息)为基数计算];

三、判决被告杨瑞周向原告支付律师费损失4000元;

(以上三项暂合计117183.18元)

四、判决被告杨瑞周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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