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志鹏、胡海燕、吴俊杰、李娟等人: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香洲支行与被告龚志鹏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四案,现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各案被告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各案被告公告送达各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等诉讼材料。原告在各案中提出的诉讼请求详见附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各案被告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上述案件将定于2026年6月23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南湾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下附附表
附表:
序号 | 案号 | 被告 | 原告的诉讼请求 |
1 | (2026)粤0402民初7905号 | 龚志鹏 | 一、判决被告龚志鹏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600000元; 二、判决被告龚志鹏向原告支付暂计至2025年6月17日的正常息1573.9元,罚息0元,复利4.41元及自2025年6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重定价日(即每年7月19日)前一日对应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LPR加20bp的基础上上浮百分之50%的年利率计算,罚息以应付未付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含正常息、罚息)为基数计算]; 三、判决被告龚志鹏向原告支付律师费损失4000元; (以上三项暂合计605578.31元) 四、判决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 |
2 | (2026)粤0402民初7908号 | 胡海燕 | 一、判决被告胡海燕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17324.91元; 二、判决被告胡海燕向原告支付暂计至2025年7月2日的正常利息755.09元、罚息20.71元、复利3.39元及自2025年7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重定价日(即每年3月30日)前一日对应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LPR加80bp的基础上上浮50%的年利率计算,罚息以应付未付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含正常息、罚息)为基数计算]; 三、判决被告胡海燕向原告支付律师费损失4000元; (以上三项暂合计122104.1元) 四、判决被告胡海燕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 |
3 | (2026)粤0402民初7909号 | 吴俊杰 | 一、判决被告吴俊杰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39448.5元; 二、判决被告吴俊杰向原告支付暂计至2025年7月2日的正常利息0元、罚息244.05元、复利0.01元及自2025年7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4.2%上浮50%的年利率计算,罚息以应付未付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含正常息、罚息)为基数计算]; 三、判决被告吴俊杰向原告支付律师费损失4000元; (以上三项暂合计143692.56元) 四、判决被告吴俊杰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 |
4 | (2026)粤0402民初7911号 | 李娟 | 一、判决被告李娟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92701元; 二、判决被告李娟向原告支付暂计至2025年6月17日的正常息511.15元,罚息27.13元,复利3.34元及自2025年6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重定价日(即每年10月18日)前一日对应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LPR加40bp的基础上上浮50%的年利率计算,罚息以应付未付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含正常息、罚息)为基数计算]; 三、判决被告李娟向原告支付律师费损失4000元; (以上三项暂合计97242.62元) 四、判决被告李娟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