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仲明: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诉被告许仲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代其在全部责任范围内应支付的车损费用和拖车费用合共1584元;2、本案有关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开庭时间为2026年6月15日9时30分,开庭地点为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6审判室(珠海市香洲区翠民路29号),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张新然独任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另行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