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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粤0402民初3575号原告马德新与谢云念、陈泽锋、中山鑫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
(2026)粤0402民初3575号原告马德新与谢云念、陈泽锋、中山鑫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
(2026)粤0402民初3575号原告马德新与谢云念、陈泽锋、中山鑫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5-07 16:28:36 打印 字号: | |

谢云念、中山鑫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损害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马德新与谢云念、陈泽锋、中山鑫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证据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两被告分别在未出资的70万元、30万元金额范围内对(2024)粤2071民初54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第三人中山鑫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所负货款54992元和逾期利息7649.83元(利息暂计至2026年1月1日)、该案受理费639元的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上述费用暂计为63280.83元。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年9月7日9时30分在本院新审判大楼105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