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永宽贸易有限公司、珠海市华鼎投资有限公司、珠海市中胜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李小川、饶辉生、珠海市和丰投资有限公司、珠海市中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杭穗壹号(广州)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珠海市永宽贸易有限公司、珠海市华鼎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珠海市中胜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李小川、饶辉生、珠海市和丰投资有限公司、珠海市中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追加两被告为(2020)粤0402执9271号案件被执行人。2、请求判令被告一对珠海市中胜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在(2020)粤0402执9271号案件中的债务以其未实缴出资280万元为限承担清偿责任。(债务本金2874627.98元)3、请求判令被告二对珠海市中胜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在(2020)粤0402执9271号案件中的债务以其未实缴出资220万元为限承担清偿责任。(债务本金2874627.98元)4、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6年6月23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307室。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