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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1629号原告易黛琳与被告珠海盖达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王澎、朱农、夏爱吾、珠海赛乐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31629号原告易黛琳与被告珠海盖达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王澎、朱农、夏爱吾、珠海赛乐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31629号原告易黛琳与被告珠海盖达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王澎、朱农、夏爱吾、珠海赛乐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5-07 15:20:10 打印 字号: | |

王澎、朱农、夏爱吾、珠海赛乐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易黛琳与被告珠海盖达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王澎、朱农、夏爱吾、珠海赛乐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一、请求依法确认原告易黛琳为被告的股东,继承被继承人包春泉所持有的被告6.727%股权的1/3;(股权总价值:5000000元;股权价值:5000000x6.727%/3=112116.67元);二、请求判令被告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将原告所继承股权6.727%股权的1/3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的相关手续;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6年6月25日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05室。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则开庭时间顺延至不可抗力因素解除后第三个工作日。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