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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粤0402民初5356号原告珠海市香洲民悦农畜品店与珠海市香洲区喜怡酒店,珠海市香洲区喜怡餐饮酒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6)粤0402民初5356号原告珠海市香洲民悦农畜品店与珠海市香洲区喜怡酒店,珠海市香洲区喜怡餐饮酒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6)粤0402民初5356号原告珠海市香洲民悦农畜品店与珠海市香洲区喜怡酒店,珠海市香洲区喜怡餐饮酒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5-07 15:17:21 打印 字号: | |

珠海市香洲区喜怡酒店,珠海市香洲区喜怡餐饮酒楼: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香洲民悦农畜品店与珠海市香洲区喜怡酒店,珠海市香洲区喜怡餐饮酒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证据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令被告珠海市香洲区喜怡酒店及被告珠海市香洲区喜怡餐饮酒楼共同清偿原告货款350049元;2、请求判令被告珠海市香洲区喜怡酒店及被告珠海市香洲区喜怡餐饮酒楼共同支付原告以货款269579元(20245-11月货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银行间拆借利率(LPR)的1.5倍计,从202511日起(202512月对账后应结清,次月1日逾期)至2026130日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3141.97;以及以货款350049(加上20251112月份货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银行间拆借利率(LPR)的1.5倍计,从2026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3、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年9月8日9时30分在本院新审判大楼218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