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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粤0402民初1870号原告珠海市荣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杨浩楠、于渊、霍爱平、刘璟燊、丰博文,第三人广东吉佳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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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5-07 15:15:04 打印 字号: | |

杨浩楠、刘璟燊、广东吉佳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荣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杨浩楠、于渊、霍爱平、刘璟燊、丰博文,第三人广东吉佳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就第三人经(2025)粤04911857号执行裁定书确认不能清偿的对原告所负债务(工程款159125元、违约金25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执行费,具体金额以恢复执行后最终核算为准),分别于其各自在减资前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即被告一在4000万元范围内、被告二在1000万元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判令被告三对被告一依据前项请求仍不能清偿的部分,在其未履行的1350万元出资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判令被告四、被告五对其各自在公司经营期间未履行的出资义务,分别在5000万元、2500万元范围内,对第三人前述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向原告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五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6724930分在本院309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