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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粤0402民初2043号原告广东大沿海出版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果酝贸易有限公司、胡艳、马晓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6)粤0402民初2043号原告广东大沿海出版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果酝贸易有限公司、胡艳、马晓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6)粤0402民初2043号原告广东大沿海出版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果酝贸易有限公司、胡艳、马晓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5-07 15:12:38 打印 字号: | |

马晓鑫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大沿海出版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果酝贸易有限公司、胡艳马晓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1681865元;二、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截至20251231日止,迟延给付价款的利息97290.99元及自202611日起之后的逾期利息(以141426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4%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676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判令被告二、三为货款支付等提供保证,因此主张两人对货款本金、利息、维权费用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四、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为主张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3万元,担保费1608.2元;五、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67281430分在本院309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