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美雄、邓良秋: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达恩隆钢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建星建造集团有限公司、邓良秋、李美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及相关上诉材料。
被告广东建星建造集团有限公司对(2025)粤0402民初25515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一、撤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25)粤0402民初25515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及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分担部分的判决;二、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三、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均由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邓良秋、李美雄承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