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米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陆小峰与被告珠海市米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5)粤0402民初276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珠海市米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陆小峰支付租金15200元及逾期付款滞纳金,逾期付款滞纳金以15200元为基数、自2025年5月2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珠海市米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陆小峰支付违约金7000元;三、被告珠海市米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陆小峰物业费及水电费合计176.33元;四、驳回原告陆小峰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1.22元,由原告陆小峰负担11.81元,被告珠海市米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59.41元;被告珠海市米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的诉讼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