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灿豪、珠海市瑞华工贸发展公司、广东厚润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范白桦诉被告陈灿豪、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及第三人广东厚润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市米兰集团有限公司、珠海经济特区关闸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珠海市瑞华工贸发展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5)粤0402民初337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陈灿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不动产登记机关申请涂销位于珠海市拱北侨光路168号(米兰丽都)一层商场1038号商铺(不动产权证书号码:0100174483)的抵押权登记;二、被告陈灿豪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涂销抵押义务完成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范白桦办理将珠海市拱北侨光路168号(米兰丽都)一层商场1038号商铺(不动产权证书号码:0100174483)过户登记至原告范白桦名下的不动产权登记手续(办理过户登记所需税费由原告范白桦承担);三、驳回原告范白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35.48元,由被告陈灿豪负担。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陈灿豪负担。被告陈灿豪负担的诉讼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