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振东、尹慧、珠海宏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慕雪子诉被告彭振东、被告尹慧、第三人珠海宏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于2026年1月11日作出(2025)粤0402民初22076号民事判决书,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220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彭振东在未缴纳出资400万元范围内对珠仲裁字(2024)第1228号裁决确定的第三人珠海宏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被告尹慧在未缴纳出资600万元范围内对珠仲裁字(2024)第1228号裁决确定的第三人珠海宏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1192.35元,由被告彭振东、被告尹慧共同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张慕雪子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1192.35元,由本院退回11192.35元。被告彭振东、被告尹慧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