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世纪汽车(珠海)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杨勇与被告星世纪汽车(珠海)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26年1月11日作出(2025)粤0402民初18771号民事判决书,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187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杨勇与被告星世纪汽车(珠海)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日签订的《合同》于2025年9月5日解除;
二、被告星世纪汽车(珠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杨勇返还粤CD23722小型普通客车一辆;
三、被告星世纪汽车(珠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杨勇支付尚欠租金及车辆占用费28000元;
四、被告星世纪汽车(珠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杨勇支付以28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5年9月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
五、驳回原告杨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星世纪汽车(珠海)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杨勇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本院退回2900元。被告星世纪汽车(珠海)有限公司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