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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0371号原告珠海市香洲雅洁恒装饰材料商行与刘光文、东莞市华友家具有限公司、杨丽清、杨光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4-08 14:50:15 打印 字号: | |

刘光文、东莞市华友家具有限公司、杨丽清、杨光勇:

本院以(2025)粤0402民初30371号受理的原告珠海市香洲雅洁恒装饰材料商行与刘光文、东莞市华友家具有限公司、杨丽清、杨光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文件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1、判令被告东莞市华友家具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6106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暂共计10266.05元。{利息以648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8月6日为1135.8元;利息以54587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8月6日为9130.25元};2、判令被告刘光文、杨丽清、杨光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由审判长邓雯适用普通程序独任进行审理,开庭时间为2026年5月26日下午14时3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218庭室。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