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梅:
本院以(2025)粤0402民初30055号受理的原告珠海市新景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春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文件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860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8604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4日起参照民间借贷法定最高利率计算,暂计至2025年7月31日为6665.23元,应计至付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由审判长邓雯适用普通程序独任进行审理,开庭时间为2026年5月25日下午14时3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218庭室。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