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珠海保税区隆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以(2025)粤0402民初29787号受理的原告珠海市固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珠海保税区隆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文件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1、判令被告珠海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98298元;2、判令被告珠海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暂计23207元(以398298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3年11月15日起暂计至2025年7月15日,之后的利息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3、就被告珠海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述付款义务,被告珠海保税区隆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珠海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由审判长邓雯适用普通程序独任进行审理,开庭时间为2026年5月21日下午16时0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306庭室。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