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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9559号原告珠海市华晨阳纸业有限公司与郑丽玲、珠海新万宝印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29559号原告珠海市华晨阳纸业有限公司与郑丽玲、珠海新万宝印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29559号原告珠海市华晨阳纸业有限公司与郑丽玲、珠海新万宝印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3-27 14:39:05 打印 字号: | |

郑丽玲、珠海新万宝印务有限公司:

本院以(2025)粤0402民初29559号受理的原告珠海市华晨阳纸业有限公司与郑丽玲、珠海新万宝印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文件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一、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人民币18811元;二、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由审判长邓雯适用普通程序独任进行审理,开庭时间为2026年5月13日上午09时3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105庭室。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年三月二十七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