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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9245号原告珠海市香洲区骏昇建材中心与被告珠海市创靓家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29245号原告珠海市香洲区骏昇建材中心与被告珠海市创靓家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29245号原告珠海市香洲区骏昇建材中心与被告珠海市创靓家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4-23 14:36:27 打印 字号: | |

珠海市创靓家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以(2025)粤0402民初29245号受理的原告珠海市香洲区骏昇建材中心与被告珠海市创靓家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文件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偿还货款230333.65元及利息5万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由审判长邓雯适用普通程序独任进行审理,开庭时间为2026年6月8日下午14时3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218庭室。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年四月二十三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