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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粤0402民初2034号原告广东聚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珠海安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2026)粤0402民初2034号原告广东聚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珠海安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2026)粤0402民初2034号原告广东聚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珠海安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5-06 10:29:52 打印 字号: | |

珠海安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聚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珠海安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证据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一、请求判令被告珠海安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聚立设备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26021元;二、请求判令被告珠海安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聚立设备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26021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三、请求判令被告珠海安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年9月3日9时30分在本院新审判大楼219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六年五月六日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