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402民初31050号
珠海香洋实业有限公司、珠海市新景鸿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香洋实业有限公司、珠海市新景鸿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作出判决。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310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珠海香洋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帝景湾山庄总包工程工程款878191.76元及利息17564.84元;二、被告珠海香洋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帝景湾山庄消防及通风工程欠付款项2227872.07元及利息44557.44元;三、被告珠海市新景鸿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珠海香洋实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03.5元,由被告珠海香洋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五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