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402民初30689号
陈国辉:
本院受理原告高小蓉与被告陈国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作出判决。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306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陈国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高小蓉支付工程款31886.5元;二、被告陈国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高小蓉支付利息(利息以未付工程款31886.5元为基数,自2024年6月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5.83元、保全申请费350元,均由被告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本院全部退回。被告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五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