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402民初29126号
珠海市整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陶贺与被告珠海市整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作出判决。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291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珠海市整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陶贺返还定制衣柜金额32340元;二、被告珠海市整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陶贺返还硬装定金10000元;三、被告珠海市整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陶贺返还硬装未完成款项7059元;四、被告珠海市整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陶贺支付违约金8417.46元;五、驳回原告陶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85.38元,由被告珠海市整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陶贺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685.38元,由本院退回。被告珠海市整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五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