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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粤0402民初1925号原告广东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马忠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6-05-06 17:10:56 打印 字号: | |

马忠成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马忠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26)粤0402民初1925案件立案受理,现该案已经审理终结。但因用其它方式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6)粤0402民初1925民事判决书。

判决主文:一、被告马忠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99865.19元;二、被告马忠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截至2026年3月17日的罚息39136.10元及自2026年3月18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罚息以实际欠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5%上浮50%的标准计算),上述罚息的总金额应以实际欠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限;三、被告马忠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律师费1140元;四、驳回原告广东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698元(原告广东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已预交),由被告马忠成负担。原告广东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已同意被告马忠成负担的部分,由被告马忠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迳付。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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